律师解析:
当用人单位
欠薪三个月时,
赔偿有以下两种情况:
1.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后仍
逾期不支付:
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工资,而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具体的加付比例,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2.劳动者主动
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一个
月工资;
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情回顾:小何在某公司工作,公司已
拖欠其三个月工资。小何多次与公司沟通,公司仍未支付。小何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但公司逾期依旧未支付。同时,小何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了
劳动合同,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公司仍逾期不支付,公司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小何加付赔偿金,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因小何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小何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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