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伤残眼睛等级鉴定需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是各级别的具体情况:
1.一级:
双眼完全看不到光,或者虽然能感觉到光,但无法准确判断光的位置。
2.二级:
一只眼睛看不到光或者基本看不见,另一只眼睛矫正后的视力不超过0.02,或者视野范围小于等于8%(相当于半径小于等于5°)。
3.三级:
有两种情况,一是一只眼睛看不到光或者基本看不见,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不超过0.05,视野范围小于等于16%(半径小于等于10°);
二是双眼矫正视力都小于0.05,视野范围也小于等于16%(半径小于等于10°)。
4.四级:
一只眼睛看不到光或者基本看不见,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小于0.2,或者视野范围小于等于32%(半径小于等于20°)。
5.五级到十级:
也有各自关于视力、视野和伤残程度的标准。
例如五级是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不超过0.05,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不超过0.3;
十级是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不超过0.5,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不低于0.8。
整个鉴定过程必须由专业机构按照上述标准
严格执行。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中眼部受伤,公司认为其伤情较轻,最多能评定为
十级伤残,而小许觉得自己受伤严重,应至少评定为
五级伤残。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决定申请专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小许的眼睛
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案情分析:1、工伤伤残眼睛等级鉴定有明确标准,如一级是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五级是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等。此次小许的鉴定需由专业机构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
2、公司和小许对于伤残等级的不同判断,最终应以专业机构依据标准做出的鉴定结果为准,以此来确定小许应享受的
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