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鉴定后伤情加重,自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职工、
近亲属、单位或经办机构觉得
伤残有变化,可向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
2.复查结论显示伤残加重,职工可按新结果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3.单位缴了工伤保险,大部分待遇由基金支付;没缴则单位承担费用。
4.职工要及时收集伤情变化的医疗资料等
证据,配合复查,保障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经工伤鉴定确定了
伤残等级。1年后,小朱感觉伤情加重。小朱所在单位认为其伤情并无变化,不同意申请复查鉴定。但小朱坚持认为自己的伤残情况确实加重,于是他自行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复查鉴定结论显示小朱伤残情况加重。然而,单位以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不愿承担额外费用。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小朱有权利提出申请。
2、若复查鉴定结论显示伤残情况加重,工伤职工可根据新的鉴定结果,要求按照相应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大部分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存在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的费用,单位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小朱应及时收集伤情变化相关医疗资料等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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