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
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劳动者时,额外支付的一个
月工资。
具体情形如下:
劳动者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比如员工因患病修养数月,病愈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新安排的岗位也无法适应。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便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依旧不能胜任。
像员工业绩长期不达标,经过培训和调岗后仍无改善。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例如企业经营地点搬迁,员工不愿前往新地点工作。
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后,还需依法
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案情回顾:小何在某公司任职,因患病修养数月。医疗期满后,他无法从事原工作,公司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他仍无法适应。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何,便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小何认为公司应支付代通知金和
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不应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需支付代通知金。本案中公司符合此情形,应支付代通知金。
2、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后,还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除支付代通知金外,还应支付小何相应的经济补偿,以此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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