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
劳动合同法》,单位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提出。
即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
解除合同,并且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
医疗期满后,既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比如员工因病住院数月,病愈后回原岗位工作困难,单位安排其他工作也无法胜任。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依旧不能胜任。
像员工工作业绩长期不达标,经过培训和换岗仍无改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例如企业经营地点搬迁、重大技术变革等。
5.经济性
裁员。
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进行大规模裁员。
6.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等
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案情回顾:小何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将小何列入裁员名单。小何认为自己工作表现良好,不应被裁。同时,小何
入职时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即将到期。公司表示不再与小何续订合同。小何要求公司支付
经济补偿金,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属于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企业因经营困难进行大规模裁员,应按规定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未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小何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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