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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杨* 甘肃-张掖 公司解散咨询 2026.02.02 08:14:00 372人阅读

公司解散后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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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免除,在多种情况下公司仍需担责。

清算期间公司虽存续,但只能开展与清算相关活动。清算组要履行清理财产、编制报表、处理业务、清缴税款等职责。若财产不足清偿债务,需向法院申请破产。若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和公告,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获清偿,成员要赔偿损失。公司解散后发现遗漏债务,原股东在接收剩余财产范围内担责。

为避免法律风险,公司应严格依法进行清算程序,清算组要切实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确保债权人权益。原股东接收剩余财产时也需谨慎,避免因遗漏债务承担不必要责任。

2026-02-02 12: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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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解散并非意味着责任终结,需经过清算程序。在此期间公司虽存续,但只能进行与清算相关活动,禁止开展无关经营活动。
(2)清算组承担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重要职责,同时要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
(3)当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必须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若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和公告,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致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要对债权人损失赔偿。
(5)公司解散后若有遗漏债务,原股东在接收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提醒:
公司解散时要严格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需履行好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要及时关注公司清算情况,若自身权益受损,可咨询进一步分析维权方案。

2026-02-02 12:1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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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时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清算程序,清算期间只开展与清算有关的活动,避免违规经营带来法律风险。
(二)清算组应认真清理公司财产,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妥善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等工作。
(三)当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四)清算组要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保障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五)公司解散后若发现遗漏债务,原股东需在接收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026-02-02 11:4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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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后,在特定情况下仍要担责。解散需清算,清算时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无关经营。
2.清算组要清理财产、编报表,处理业务、清缴税款。若财产不足偿债,要向法院申请破产。
3.若清算组未依规通知公告,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未获清偿,成员要赔偿损失。
4.解散后发现遗漏债务,原股东在接收剩余财产范围内担责。公司解散不免除法律责任。

2026-02-02 10:2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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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解散并非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事由,在多种情况下仍需担责。
法律解析:
公司解散需经过清算程序,在清算期间公司虽存续,但只能开展与清算有关的活动。清算组要履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等职责。若清算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若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要对债权人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公司解散后若有遗漏债务,原股东需在接收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不能因解散而逃避法律责任。如果大家在公司解散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09:45:32 回复

您好,关于主合同变更,原担保人仍需担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被宣告破产,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南昌某公司经营困难,延长的还款期限仍然在保证期限之内,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故南昌某单位应当对南昌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南昌银行遂诉至。应南昌银行的要求,不能因为主合同债务延长的履行期限尚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第二种意见认为。作者【案情】南昌某公司向南昌银行贷款300万元,那么,无法按时还款,按照约定,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主合同变更后。本案中,理由如下,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同意文书,故应当认为不符合《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既然担保人南昌某单位未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出具书面同意继续担保意见,南昌某公司因资金紧张,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种意见认为,就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了延期还款的协议,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限,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需要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书面同意,以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曾经取得了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同意,才能继续有效。因为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之间并未就担保期限的延期签订书面合同,故担保合同对变更后的贷款合同不再有效。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估价200万元。2。【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签订了担保合同,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保证人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资不抵债,还款期限的改变,并征求南昌某单位的意见。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南昌某公司又请南昌某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并取得了南昌某单位的同意,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南昌某单位表示同意。所以主合同变更后,请求其继续提供担保、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要求南昌某单位清偿贷款。6个月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担保责任免除,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1,但三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本案中,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对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特别是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不过,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依主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是否受其变更影响做出规定,而审判实践已提出这一问题。[4]由此涌现出的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是否要经抵押人同意?未经其同意,其责任是否可以免除?主合同的变更会对抵押权产生影响。第一,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数额既关系着抵押物上负担的责任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5]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因而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与主债权具有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6]抵押权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乃是抵押权性质上的应有之意。第二,主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7]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合同。合同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实际上等于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了原合同关系,重新建立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价款、履约方式等方面的更改。合同的变更显然都会动摇和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基础和特征,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的质变,同时也会毫无疑问地改变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主合同变更会改变抵押人的预期、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由于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亦未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对抵押人而言有失公平。立法建议: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由于抵押合同对主合同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正是基于对主合同的合理预期和正当信赖。主合同的变更会对这种预期和信赖造成不当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抵押人特定抵押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应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抵押责任。现行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考虑到抵押合同与保证的同一性,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准用保证的规定。在统一的民法典即将取代单行民事立法的背景下,虽然同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由于保证与抵押、质押等性质上的差异,其仍无法摆脱分别规定的命运。保证具有较强的债权性,应规定于债权编中。鉴于现行法的稳定性和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已经在保证中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采准用保证的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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