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针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于
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
保密协议里所约定的条款。
2.劳动者可选择不签竞业限制协议。
若不签,便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也无法获取因竞业限制应得的
经济补偿。
3.要是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需遵守协议规定,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前往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4.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旦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案情回顾:小何与所在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小何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或开展同类业务,单位则按月给予小何经济补偿。小何离职后不久,单位因资金周转问题,连续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小何认为单位违约在先,于是前往一家竞争单位工作。单位发现后,要求小何支付违约金,小何则认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自己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竞业限制是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里约定的条款,劳动者可拒签,签了就需遵守。本案中小何签订了协议,应受协议约束。
2、单位有按月支付补偿的义务,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单位未按时支付补偿存在违约。但小何不能因单位违约就直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双方应按协议或法律规定解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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