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因提供劳务受伤而提起的
诉讼,其
管辖法院为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
其中,侵权行为地涵盖了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
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实际进行侵权行为的地点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最终造成受伤结果的地点则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2.要是存在多个被告,那么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具备
管辖权。
这意味着原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提
起诉讼。
3.当
劳务关系所在地与侵权行为地不一致时,由劳务关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基于劳务关系的特殊性所做出的规定。
4.
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此选择不得违反法律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总之,确定提供劳务受伤案件的管辖法院,要综合考量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劳务关系所在地等多方面因素。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小李提供劳务,在工作时受伤。小朱认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在A地,欲向A地
法院起诉;小李则觉得自己住所地在B地,应向B地法院起诉。此外,劳务关系是在C地建立的。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小朱不知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1、通常因提供劳务受伤诉讼,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为A地,被告小李住所地为B地,这两地法院本都有管辖权。
2、若考虑劳务关系特殊性,劳务关系在C地建立,当劳务关系所在地与侵权行为地不一致时,由劳务关系所在地C地法院管辖。另外,若双方书面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且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应以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