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甲与我们公司于2009年5月1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我们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甲提供一批货物,届时甲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的第10日,甲因遭受车祸致使四肢不能动弹、思维意识不清醒。至2009年6月10日,甲由谁监护及其店面由谁接手仍未确定,致使我们公司无法将货物送至甲的店面,所以我公司想要存该货物。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债务人可否提存货物?

江苏 - 南京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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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法律咨询

地区:江苏 - 南京

您好,作为接收货物的债权人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在贵公司交付货物时仍未确定监护人,导致贵公司难以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那么贵公司可以先将货物提存,提存后及时通知甲的监护人。

2019-09-02 23:2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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