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而言,
劳动者若想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承担责任。
2.要是劳动者处于
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也不用承担责任。
3.然而,一旦劳动者违反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条款或者
竞业限制条款,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
4.另外,要是劳动者擅
自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
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
赔偿损失,
赔偿可从劳动者
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
总之,
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想
辞职,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担责。
多数时候,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就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有服务期条款。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朱想换工作,在未到服务期时便提出离职。公司认为小朱违反服务期约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小朱则觉得自己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小朱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依据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小朱处于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不用担责。但本案小朱已过试用期,不适用此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小朱赔偿损失,赔偿可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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