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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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仲裁管辖范围是行政区域内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然的如果说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所受理的一些劳动方面争议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之下,是需要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对此处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工伤待遇争议管辖权。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而且,按照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体制,通常按照行政区划层层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