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女性超过55岁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后,依然能够享受
工伤待遇。
具体待遇内容如下:
1.
医疗费:
按照实际产生的
医疗费用予以
赔偿。
这其中涵盖了挂号费,即前往
医疗机构挂号所产生的费用;
还有各类治疗费,比如诊断、检查、治疗等相关费用;
以及药费等。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支付。
通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不过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
伤残津贴:
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
伤残的,依据
伤残等级来享受对应的伤残津贴。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明确相应的
补助金标准。
5.生活
护理费:
生活无法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需注意,具体
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
案情回顾:小静超过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工作中受伤。单位认为其已
退休不应享受
工伤待遇,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小静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
案情分析:1、关于医疗费,单位应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药费等。
2、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停工留薪期内单位需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但不超12个月。
3、伤残津贴应依据伤残等级确定。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和伤残等级标准支付。
5、生活护理费按生活自理程度分等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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