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相关介绍
1.支付主体: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般是由
工伤保险基金来给予的。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多方面的保障。
2.适用情形:当
劳动者因工致残,并且经过专业鉴定被确定为五至
十级伤残时,在
劳动合同期满后
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设立意义: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保障那些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
职业病的职工,使他们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以及相应的
经济补偿等。
其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是重要的一项。
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将这笔补助金支付给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助力他们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能更好地去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或是应对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经济需求等。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
六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后,小朱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公司却认为不应由公司支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按照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公司直接支付。所以公司认为自身无需支付有一定道理。
2、小朱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符合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有权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该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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