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不存在
劳动关系的
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即一般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1.
劳动者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时:
劳动者需提供多方面
证据。
例如,若双方签订有书面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为
劳务关系,这是较为直接的证据。
此外,从工作安排来看,若工作时间、任务分配等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不像劳动关系中那样受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在支付报酬方式上,若按完成的具体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报酬,而非按月定期发放
工资等,符合劳务关系特征。
同时,如有其他
证人证言、相关书面材料等能证明双方为劳务关系的证据,也可提供。
2.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时:
用人单位可提供
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按月或按约定周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社保缴纳记录,表明为劳动者缴纳了
社会保险等。
总之,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来证明事实。
案情回顾:小朱应聘到小李的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双方
产生纠纷,小朱主张与小李公司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小李公司则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焦点在于举证责任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案情分析:1、小朱若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需提供如双方签订的明确约定为劳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等证据,像工作安排自主性强、按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报酬等符合劳务关系特征的证据也可辅助证明。
2、小李公司若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按月或约定周期发放)以及社保缴纳记录等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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