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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协商录音可以当作证据吗

时间:2025.01.0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973人
律师解析:
劳动仲裁协商录音在特定情形下能够当作证据来使用。
作为视听资料的录音,倘若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这三个原则,就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
真实性方面,录音必须是未经过剪辑处理的,完完全全地反映出协商的实际过程。
合法性上,录音的获取方式不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通过窃听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
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得的录音,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关联性则要求该录音与劳动仲裁的争议事项有着直接的关联,能够有力地证明相关的事实情况。
然而,仅仅依靠录音往往是不够的,可能无法完全支撑自己的主张,这时就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更有说服力。
如果录音本身存在一些瑕疵,所以,在提供录音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尽可能地确保它符合证据的各项要求,并且还要做好相关的解释说明工作,以增加录音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产生劳动纠纷,小朱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双方协商的录音作为证据。小李质疑录音真实性,称可能经过剪辑;还质疑获取方式合法性,怀疑是窃听所得;且认为录音与争议事项关联性不强。小朱能否凭此录音胜诉成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关于真实性,若录音完整记录协商过程,无剪辑、遗漏或篡改,能反映真实情况,则满足真实性要求,可作为有效证据。
2、合法性方面,若小朱获取录音未侵犯小李合法权益,非窃听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音就具备合法性。
3、关联性上,录音需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直接相关,能证明相关事实,才符合关联性原则。若存在瑕疵,证明力可能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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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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