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教师在遭受
工伤期间的
工资待遇,通常会在
停工留薪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其原先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而这些权益都将由所在学校或教育机构按照每月固定时间进行支付。
这就意味着,无论何时何地,教师在因伤需要静心修养的过程中,都能享有与受伤之前同等的工资收入水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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