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工伤事件发生之后,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时,通常应该依据该员工的工伤状况以及身体康复状况来综合考量,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去适应新的岗位要求,并在此过程中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若因工伤导致员工部分劳动能力受损,那么在调整岗位时,应当尽可能地与他们现有的剩余劳动能力相匹配,且不得降低他们的薪资待遇及福利水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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