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雇员出于自愿而选择离职,那么企业便没有义务给予其任何形式的补贴。
然而,假如企业未能遵循
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或劳动环境,亦或是未按时且全额地支付员工的薪资,甚至是没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金等违反契约条款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员工的离职,那么该员工有权向企业提出
经济补偿的请求。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员工在企业内的服务年限来确定。
即每满一年的服务期,就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视为已服务满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服务期限低于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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