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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岗位的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1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037人
律师解析:
为了满足生产运营的现实需求,雇主有权在已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员工所在的职位作出相应调整。
例如,由于企业业务范围的转变、科技的创新发展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原先的职位不再适应新的环境或需求逐渐降低。
如果员工无法胜任原有工作岗位,经过适当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工作表现,那么雇主便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该员工的岗位职责。
此外,当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以至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且经过雇主和员工的共同协商,依然无法就修改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时,雇主可以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本人,或者向员工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之后,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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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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