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
法规,
劳动者提起
仲裁的有效时限为一整年度,该期限从劳动者知晓或理应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倘若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延迟支付
劳动报酬引发了相应争端,劳动者可向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且无需受限于一年的时效期。
然而,若劳动关系已宣告终结,则劳动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因此,关于
加班费的追索问题,只要劳动关系未告终止,劳动者便可随时发起仲裁,无须受制于一年的时效期。
但若劳动关系已然终止,劳动者就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交仲裁申请。
这也意味着,劳动者所能
追讨的加班费欠款数额至多不会超过一年,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双方达成特殊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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