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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62人
律师解析: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招收或聘用童工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每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严厉处罚
若用人单位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区域使用了童工,则将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的规定,或者直接以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加以严惩。
其次,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或以何种形式,如果包括单位及个人在内,有为尚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机会的行为,都将面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施加的每介绍一人次5000元罚款的处罚力度。
甚至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职业中介机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会吊销该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再者,当童工不幸生病或受到伤害时,用人单位必须协调相关医疗资源,将其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此过程中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而倘若童工伤情严重以致残疾或离世,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支付相应赔偿金给童工的直系亲属,具体数额依据国家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计算得出,而且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相应惩罚。
最后,若有人通过拐骗手段获取儿童劳动力,强迫他们劳动,使用他们参与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工作,甚至非法雇佣不到14岁的儿童,乃至造成童工死亡或重伤,均应按《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行的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聘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有前述行为导致其他事故和罪行的发生,应遵循数罪并罚原则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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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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