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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者的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劳动法律对于劳动者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或者违反相关法规,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使得其被迫强制劳动;
或者是用人单位违反操作规程,在存在冒险作业等危险因素条件下,依然命令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力立即终止个人的劳动合同事务,无需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第二,鉴于劳动者宣布自动辞职之后,双方关于劳动关系是否宣告解除产生的不确定性,使得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其自动辞职来明确与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
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会以此为理由,藉由劳动者的自动离职作为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三,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则可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属于是双向的行为,无论劳动者最先提议解除合同,亦或是用人单位首先发起解除建议,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并写入书面文件,即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际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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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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