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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提出辞职,老板不让走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81人
律师解析:
在事先履行了三十天的提前告知义务后,若至离职期届满时仍未得到雇主同意放行,员工有权选择无条件离岗,且可向公司提出协助完成离职流程之请求。
鉴于劳动者已提前进行了三十天的书面请辞告知,当三十天的期限临近之时,该员工无需等待或寻求雇主的批准便能自行离开工作岗位。
若遇到雇主阻碍顺利办理离职事宜、无故扣减其工资报酬,甚至实施其他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如诸如此类情况发生,乙方可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诉,也可发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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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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