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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雇佣关系存在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161人
律师解析:
当评估雇佣关系是否真实存在,需要从形式条件以及实质性条件两部分加以审慎考虑。
在形式条件方面,我们需要着重关注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正式的雇佣合同或者非书面的雇佣协议。
而在实质性条件方面,我们需要仔细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看雇佣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呈现出一种模式,即由其中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特定种类的劳务,而另一方则以此向前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二,需查看被雇佣的员工是否受到雇主的直接控制、调度及监控,即探究这两者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明确的上下级附属关系;
最后,需要确定的是,被雇佣员工是否是由雇主或是雇主授权的代理人根据某种选择标准予以挑选任命。
如果同时符合以上所述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那么就可以断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条,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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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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