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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双向选择合法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90人
律师解析:
鉴于您的劳动合同状况尚未明确,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行事,该条款明确指出,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各种客观条件出现了重大改变,导致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下去,这时候,经由用人机构与劳动者进行友好协商后,如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当雇主方提出调整岗位和薪酬时,只要这一变动处在合理合法的范畴之内,您有义务予以接受,如拒绝接受,则可能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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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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