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所谓“
产假延长”即为在国家发布的关于产妇福利的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98天
产假之后,仍希望申请额外休息的情况。
第二种产假延长则是指符合特定特殊条件,如在生产过程中遭遇了困难或属于
晚婚晚孕的产妇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政府并未就第一类产假延长制定出台相应的明确规定。对于“产假延长”的表述方式存在多种理解:
首先,如果产妇在分娩时出现了意外分娩(即‘难产’),其法定产假时间会再延长15天,此举亦被视作一种产假延长现象;
其次,对于属于晚婚晚孕的产妇来说,她们的法定产假时间也将增加至15天,同样可以视为产假延长之例。
此外,产妇们在包括哺乳假在内的全部假期都已结束后,如果仍然需要延长产假,她们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向所在的公司或者单位提交申请,但要注意,延长的假期以及原有的假期加起来不得超过一年。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在生育后暂时面临生活困难并且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向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单位审查批准后,即可享受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在这六个半月的哺乳假期内,产妇的
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其在产前正常工作时的原工资收入的80%水平。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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