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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379人
律师解析:
易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前,此类犯罪被正式归类为“恶意欠薪罪”。
其显著特点在于,嫌疑人采用各种手段(如:
转让或隐匿资产)来规避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甚至有时他们明明有经济能力却故意拒绝支付。
经由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明确下令后,若嫌疑人仍然选择无视,那么其将面临法律制裁
对于此类犯罪,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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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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