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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没有提前告知给工资吗

时间:2024.07.31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离职的职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若未遵照此条款执行,可能会导致薪酬不予发放。
因此,对于劳动者在未提前一个月知悉的情况下便选择了离职这一行为,我们应将其理解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亦应当对由此产生给用人单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做出赔偿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相应规定从其职工的工资薪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抵扣。
如欲完成离职流程,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需要提前一个月递交正式的辞职申请书;
其次,员工的直接上级和部门负责人应就此事与辞职职员展开积极深入的交流;而后,经过各级领导审核批准后的辞职申请书应被正式备案;最终,只有员工的辞职申请获得核准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事宜,包括各项工作交接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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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宏泉律师

四川层林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商业/企业风险控制/股权重塑股等,个人履历:代理疑难案件数百起,曾任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诉讼部主任、执行部主任,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时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商会常年法律顾问;福建商会常年法律顾问;深圳法律资本研究院研究员。 段宏泉律师从事法律服务20余年,执业经验丰富,主要擅长民商事法律领域、婚姻家庭、建筑工程、资产并购、公司整合、公司法律风险控制、股权激励与股权架构重塑与设计等专业领域。曾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数百件,为国家行政机关、中铁集团、中建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十余年。 从业多年担任主任及合伙人带领团队,对民商事案件具有较强的钻研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证据分析,注重经验总结。拥有数千件的案件实操积累,业务能力精湛,庭审能力突出,团队协作配合能力强,困难公关能力强,专注破解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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