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
王梦楠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受聘于政府职能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致力于争议纠纷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纠纷等,为争议双方的和解、调解、仲 裁、诉讼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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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双方可以基于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友好地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的证明或协议;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人社局进行投诉或请求调解;如果以上渠道都没有效果,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要是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劳务合同。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退休返聘员工与雇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他们不能签劳动合同,须签劳务合同。涉及享受养老金或退休津贴的应聘者引发的劳资纠纷,法院会判定为劳务关系纠纷进行裁决。

涉及已退休者再次受聘后解除聘用关系的补偿问题,法院一般不支持赔偿要求。双方若在聘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已退休者在中国法律下不具备劳动者资格,重新受聘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经济补偿规定。解雇时的赔偿应根据协议约定,无约定则用人单位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