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期间,
劳动者可以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用工单位的
劳动关系,而无需任何理由。
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解除与试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
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具备录用条件。否则解聘决定无效。
所谓试用期必须是
劳动合同约定了的,才有可能存在试用期。
如果与单位并无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这属于
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
劳动法的保护,按照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决劳动关系。
如果是单位要求解除的,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若单位没有支付,可以在
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单位再加付50%的
补偿金,这样实际上是1.5个月的
工资了。
若单位支付的
加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费应当是平时工资的1.5倍,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按照规定,还可以要求加付所克扣加班费25%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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