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如下原则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
(一)主体合法。
劳动力的提供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
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人资格。否则,这种
劳动关系本身就是无效的。
(二)劳动行为已经发生。
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
(三)从属关系已经形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
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
构成要件之一。
(四)默认的意思表示。
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
(五)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或提供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