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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必须同时签订吗

时间:2024.12.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不必同时签订的。
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在一个时间签订,也是有效的。因为保密协议可看作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早补充晚补充都是可以的。
关键是看这个岗位是否确实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协议中要明确签订了协议的用工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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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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