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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合同签订主体必须一致吗

在实际操作中,允许出现招标人和合同签署主体并非完全重合的情况。
举例来说,一项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采购方可能会委派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而在招标文件中,则会明确标注出招标项目的具体委托人名称。
然而,待到正式签订合同时,承担此项任务的主体却并非上述招标委托人,而是其下属的某个全资子公司,且这个子公司本身亦具备完整的法律实体资格,后续包括项目合同的签订以及款项支付等事宜皆由该子公司全权负责
尽管如此,根据招标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所有的招标活动都必须以公司名义统一对外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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