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
孕期:
单位不能让女职工从事特定禁忌劳动,若其不能适应原工作,需根据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调岗。
怀孕7个月以上,不安排
加班和夜班,且应安排休息。
产期:
可享受
产假,顺产98天,各地有延长。
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能领生育津贴,参保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付
产假工资。
哺乳期:
单位不得安排禁忌劳动、加班和夜班,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
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三期”降低
工资、辞退或
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名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她所在单位安排她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还要求她加班。小许向单位说明自己怀孕情况,并出具
医疗机构证明,表明自己不能适应原劳动。但单位未减轻其劳动量,也未安排其他劳动,还拒绝取消加班安排。小许认为单位违反了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与单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孕期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禁忌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该单位安排小许从事禁忌劳动和加班,未根据证明调整工作,违反了孕期保护规定。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
聘用合同。此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侵害了小许作为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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