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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5.08.0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37人
律师解析:
1.竞业限制是单位和有保密义务员工的约定。
适用人员为单位高管、高技术人员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
2.限制范围是不能自己经营或去竞争单位做同类业务,地域和期限双方约定,期限最长两年。
3.竞业限制期内,单位要按月给员工经济补偿,标准双方定,没约定一般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支付。
4.员工违反约定,要按约定给单位违约金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小朱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同类业务,公司会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小朱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小朱到了竞争单位工作。公司认为小朱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小朱则称公司支付的补偿过低,不应受此限制。

案情分析:

1、从适用人员来看,小朱作为高级技术人员属于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补偿,公司应按约定按月给予小朱经济补偿。若未约定补偿标准,应按小朱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若公司已按规定支付补偿,小朱到竞争单位工作则构成违约。
3、鉴于小朱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按照协议约定,小朱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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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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