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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班记录的员工,仲裁赔偿怎么算

时间:2026.10.24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员工有加班记录,劳动仲裁时可以主张加班费赔偿。下面说说不同工时制加班费具体计算方式。
标准工时制方面,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具体某天(或某周)工作时间能超8小时(或40小时),但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部分算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工资150%付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按不低于工资300%付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没有加班问题,不过部分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工作,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工资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确定;没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和休假工资标准确定;都没约定,按员工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仲裁时,员工要提供加班记录等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

案情回顾:

小朱为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有加班经历且保留了加班记录。离职后,小朱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则认为小朱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双方在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工资基数以及是否存在加班等方面产生争议,小朱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用。

案情分析:

1、关于加班认定,若小朱岗位为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加班记录可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应支付对应加班费;若为不定时工作制,多数情况无加班,但部分地区法定休假日工作需支付300%工资报酬,所以需结合当地规定判断。
2、在加班费计算方式上,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应不同计算标准,需依小朱实际工时制度确定。
3、工资基数方面,若劳动合同有约定,按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无约定则看集体合同;两者均无约定,按小朱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小朱需提供加班记录等证据来支持其加班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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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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