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员工有
加班记录,劳动
仲裁时可以主张
加班费赔偿。下面说说不
同工时制加班费具体计算方式。
标准工时制方面,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
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具体某天(或某周)工作时间能超8小时(或40小时),但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部分算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工资150%付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按不低于工资300%付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没有加班问题,不过部分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工作,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工资基数按
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确定;没约定的,按
集体合同约定的
加班工资基数和休假工资标准确定;都没约定,按员工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仲裁时,员工要提供加班记录等
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
案情回顾:小朱为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有加班经历且保留了加班记录。离职后,小朱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
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则认为小朱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双方在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工资基数以及是否存在加班等方面产生争议,小朱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用。
案情分析:1、关于加班认定,若小朱岗位为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加班记录可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应支付对应加班费;若为不定时工作制,多数情况无加班,但部分地区法定休假日工作需支付300%工资报酬,所以需结合当地规定判断。
2、在
加班费计算方式上,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应不同计算标准,需依小朱实际工时制度确定。
3、工资基数方面,若劳动合同有约定,按约定的
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无约定则看集体合同;两者均无约定,按小朱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小朱需提供加班记录等证据来支持其加班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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