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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社保没转,新单位可否交社保

时间:2026.10.21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020人
律师解析:
原单位社保没转,新单位一般不能直接给员工交社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社保得在唯一社保账户基础上缴纳。员工在原单位参保会有对应的社保账户信息。到新单位工作,新单位办社保增员时,社保系统会识别员工已有社保账户。要是原单位没办社保减员转出,新单位在系统里无法完成增员,就不能给员工交社保。
但也有特殊情况。不同统筹地区的社保系统没完全联网时,新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保系统可能获取不到员工在原单位的参保信息,新单位就可能给员工重新开社保账户并缴纳社保。不过这会让员工有两个社保账户,后续合并账户会很麻烦。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和原单位沟通,让其及时办理社保减员转出,这样新单位就能顺利交社保。要是原单位拒绝办理,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从原单位离职后入职新单位,新单位却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经了解,是原单位未办理社保减员转出。小朱与原单位沟通,希望其办理相关手续,但原单位拒绝,小朱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社保缴纳需基于唯一社保账户。员工在原单位参保有对应账户信息,新单位办理社保增员时,若原单位未减员转出,系统无法完成增员,新单位就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
2、不同统筹地区社保系统未完全联网时,新单位可能为员工重新开户缴纳社保,但会导致员工有两个账户,后续合并麻烦。小朱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投诉,以促使原单位办理减员转出,保障自己的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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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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