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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情形认定为劳动关系

时间:2026.10.2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14人
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劳动关系成立。
其一,主体要合法。用人单位得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具备劳动能力。
其二,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就是说,用人单位能指挥、监督、管理劳动者,劳动者要遵守单位作息、考勤等制度,用人单位会按约定给劳动者支付报酬。
其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也就是劳动者所做的工作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这些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用人单位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这三项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如果遇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劳动者要尽可能收集上述凭证。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应由其举证的凭证,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到一家公司应聘工作,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朱与公司就工资结算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而公司则称小朱只是临时帮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朱向劳动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需要考量几方面因素。此案例中,要看该公司是否为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小朱是否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若公司是合法组织,小朱符合法定条件,则主体合法。
2、需确认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小朱,小朱是否受公司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若小朱遵守公司作息、考勤等制度,且公司为其支付报酬,则满足此条件。
3、要查看小朱提供的劳动是否为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小朱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用记录等证据认定劳动关系,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公司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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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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