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综合工时制是按周期综合算工作时间的制度,实行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要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且企业实行得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这种制度下,员工通常不能随意拒绝
加班。这是因为它本身允许工作时间在一定周期内灵活安排。基于工作性质特点,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员工不能直接拒绝。
但是,员工也不是完全没有拒绝的权利。要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超过了法定上限,员工就有权拒绝超过部分的加班安排。毕竟法律对加班时长有限制,用人单位得
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如果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违反法律
法规,像未支付相应
加班费,员工可拒绝加班,还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
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该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小许加班,小许起初以个人原因拒绝。公司称综合工时制下员工不能随意拒绝加班。小许则认为若加班时间超法定上限或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自己有权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综合工时制是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基本相同,企业实行该制度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此制度下,因工作性质特点,员工一般不能随意拒绝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的加班。
2、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超过法定上限,员工有权拒绝超过部分的安排。若用人单位加班安排违反法律法规,如未支付相应加班费等,员工可拒绝加班并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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