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劳动
仲裁里,
加班举证责任承担得看具体情况。正常情况下,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要是
劳动者要主张
加班费,就得为加班事实举证。劳动者得拿出基本
证据,像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同事
证人证言,以此证明存在加班。
但要是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而单位又不提供,单位就得承担不利后果。比如说,用人单位有电子考勤系统,劳动者能证明系统存在且单位掌握加班记录,这时单位就有义务提供这些证据。如果单位拒绝,仲裁机构就可能采信劳动者关于加班事实的说法。
还有,在一些特殊行业或者工作模式下,加班常见且不好用常规方式举证。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会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状况,综合判断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总之,劳动仲裁中加班举证责任不是固定由某一方承担的,双方可能根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劳动者可以先保留基本证据,若用人单位该提供证据却不提供,可要求其承担不利后果。遇到特殊情况,仲裁机构会帮忙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加班费,称自己存在加班情况。小朱提供了部分工作邮件作为加班证据,但用人单位小许公司否认其有加班。小朱还指出小许公司有电子考勤系统掌握其加班记录,可小许公司拒绝提供该考勤记录。小许公司认为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小朱
证据不足不应支持其加班费请求。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主张加班费,需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工作邮件属于履行基本举证义务。
2、小朱能证明小许公司掌握电子考勤系统且有加班记录,而小许公司拒绝提供,根据规定,此时应由小许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机构可采信小朱关于加班事实的主张。
3、劳动仲裁中加班举证责任并非固定由一方承担,会依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相应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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