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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造成他人损害,雇主是否担责

时间:2026.10.15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992人
律师解析:
雇主对雇工造成他人损害是否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区分了不同情况。
要是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人损害,雇主得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指的是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就算雇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跟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也会被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就像雇工按雇主指示送货时撞伤人,这种情况下雇主就要担责。
但要是雇工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就得和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向雇工追偿。比如雇工送货时为赶时间严重超速撞人,这就是重大过失,雇工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赔偿后可以找雇工要回赔偿款。
如果雇工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通常雇主不用担责。像雇工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致人损害,责任就由雇工自己承担。
遇到此类问题,雇主和雇工都要明确责任范围。若有纠纷,建议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雇佣小朱为其送货。一次送货途中,小朱为赶时间严重超速,将路人小丽撞伤。小许认为小朱是擅自超速,超出了自己的授权范围,不应由自己担责;而小朱则觉得自己是在送货,属于工作范畴,小许该负责。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事雇佣活动”包括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工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小朱送货撞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但小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超速)致人损害,应与雇主小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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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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