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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跟哪边构成了劳动关系

时间:2026.10.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435人
律师解析:
在劳务派遣里,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像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
用工单位是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用工关系。用工单位要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
举个例子,劳动者被劳务派遣单位派到某工厂工作,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社保也由其缴纳。要是出现劳动纠纷,比如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者得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用工单位要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明确责任主体,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不确定如何处理,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小许所在工厂工作。工作期间,小朱遭遇拖欠工资问题,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社保也由其缴纳。小朱认为应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权利,而工厂方面觉得自身无责。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应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小朱被拖欠工资,有权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2、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存在劳务用工关系。若工厂给小朱造成损害,需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此次仅为拖欠工资,未表明工厂造成损害,所以工厂在当前情况下无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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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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