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未满一月,一般没有
赔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此时,单位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但要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
要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还没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
工资。
所以,劳动合同未满一个月时,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单位在这期间积极履行
签合同的义务,就不用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赔偿或补偿,只需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报酬。
对于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不积极签合同的情况,要及时提出签订要求,保留好能证明自己工作的
证据。而用人单位要重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
入职一家公司,工作未满一个月,公司一直积极与小朱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朱以各种理由拖延。公司见小朱无意
签订合同,便书面通知小朱终止劳动关系,小朱认为公司应给予
经济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积极履行签订
合同义务,小朱不签订合同,公司按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公司需按照小朱实际工作天数支付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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