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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应怎么担责

时间:2026.09.2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498人
律师解析:
提供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要根据不同情形判断。
要是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时造成第三人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接受劳务一方要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担责后,若提供劳务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向其追偿。举个例子,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操作不当致路人受伤,家政服务接受者要赔偿。若家政服务人员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接受者赔偿后能向其追偿。
若提供劳务者不在劳务活动范围内造成第三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不用担责,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劳务人员工作之余外出引发侵权,接受劳务一方不用负责。
要是多个提供劳务者共同造成第三人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所以,提供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判断责任承担关键在于区分劳务活动范围,以及看提供劳务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接受劳务一方平时要加强对劳务者的管理和培训,减少侵权风险。提供劳务者自身也要提高责任意识,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侵权。

案情回顾:

小许请小胡做家政服务。一次小胡在擦窗户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将工具掉落砸伤路过的小静。小许认为小胡有重大过失,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小何和小丽共同受雇于小朱,一次工作时两人打闹导致小许受伤,对于赔偿责任,小何和小丽互相推诿。

案情分析:

1、小胡是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造成小静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要承担侵权责任。若小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小许承担责任后可向小胡追偿。
2、小何和小丽共同造成小许损害,若能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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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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