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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续签之后是不是长期合同

时间:2026.09.1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82人
律师解析:
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一般会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可看作长期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现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简单来讲,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第三次续签时,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与其订立。但要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如果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注意满足相关条件并明确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则需遵守法律规定,按要求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单位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小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坚持要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本案中小朱符合相关条件且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依法满足其要求。
2、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小朱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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