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
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若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十年,有这些重要的权益和相关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方面,若出现法定情形导致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的年限算。每满一年,劳务派遣单位要给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补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劳动者自己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签这样的合同。
年休假权益,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能有10天年休假。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含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该用工单位工作十年的劳动者,每年能享受10天年休假。
社保缴纳上,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工作十年期间,必须依法持续缴纳。要是没足额缴纳,劳动者可要求补缴。
案情回顾:小朱通过劳务派遣至某用工单位工作十年。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足额为小朱缴纳社保。工作满十年后,小朱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同时,小朱发现自己每年应享有的10天年休假也未得到保障。小朱遂与劳务派遣单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经济补偿方面,若出现法定情形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小朱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这里“本单位”指劳务派遣单位。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小朱在劳务派遣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其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年休假方面,小朱累计工作已满10年,应享有每年10天年休假。
4、社保缴纳方面,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小朱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缴纳的,小朱可要求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