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来说,用人单位是不能和怀孕的
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是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第四十条说的是无
过失性辞退,就像
劳动者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没办法胜任工作之类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说的是经济性
裁员。
2、但也有特殊情况。
要是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这些情形有:
在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工作中严重失职,还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就算用人单位提出来了也不改正;
通过
欺诈、
胁迫等手段让
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所以,要是女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那些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
违法解除。
这种情况下,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对女职工孕期权益的保护会越来越完善,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未来在类似
劳动纠纷的处理上,会更加注重公平和人性化。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怀孕后公司以她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小许认为自己虽怀孕但仍能完成工作,公司此举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
劳动合同解除一事产生争议,小许拒绝签署解除协议,公司坚持要解除与小许的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以小许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解除合同,属于无过失性辞退,违反此规定。
2、若小许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在此情况下,小许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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