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书面材料:
夫妻间有关家务分工、劳务付出的协议,可直接证明双方对劳务的约定。
2.
证人证言:
家庭成员、邻居、朋友等了解情况者的
证言,能佐证一方承担较多家庭劳务。
3.视听资料:
家庭监控、照片、视频等,直观展现一方日常家务劳动场景。
4.支付凭证:
因承担家庭劳务产生的费用票据,证明劳务付出的经济成本。
5.工作记录:
因家务影响工作,单位考勤、绩效等记录可间接证明家务劳务付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朱认为自己承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在
离婚时要求小丽给予劳务补偿。但小丽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双方都为家庭付出,小朱不应额外要求补偿。于是小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开始收集相关
证据。
案情分析:1、小朱可通过书面材料举证,若夫妻间曾有关于家务分工、劳务付出的协议,该协议能直接证明双方对劳务的约定和认可,可作为有力证据。
2、小朱可以寻找了解情况的家庭成员、邻居、朋友等提供证人证言,佐证自己在家庭劳务中承担较多。
3、家庭监控、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若能直观展现小朱日常从事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孩子等场景,也可成为其劳务付出的证据。
4、小朱因承担家庭劳务产生的费用支付凭证,如为家庭采购、孩子教育支出等票据,能证明其劳务付出的经济成本。
5、若小朱因承担家务影响工作,工作单位的考勤、绩效等工作记录可间接证明其家务劳务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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