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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裁减人员的情形是怎样的

时间:2026.02.0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可裁减人员的情形:
企业依破产法重整,经营困难需改善。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像市场变产品滞销。
转产、革新或调整经营,变合同仍需裁。
客观经济大变,致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要提前三十日告知工会或职工,听意见并报劳动部门
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如订较长期限合同的。

案情回顾:

某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减人员。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制定了裁减人员方案,但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在裁减人员过程中,未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引发员工不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司裁减人员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2、未优先留用特定人员,不符合裁减人员时的优先留用规定。公司应按照法律要求,完善裁减人员流程,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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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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